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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規定 | 夫妻協議離婚有效嗎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2.83W

夫妻協議離婚有效嗎?有什麼規定?

眾所周知,我國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具有法律效力,那就是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這兩種離婚方式中,如果夫妻雙方都自願,協議離婚是首選的方式,因為協議離婚的程序方便,當夫妻感情破裂時,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後去民政部門登記一下,雙方就可以解除夫妻關係,而夫妻協議離婚有效嗎?這個問題讓我們一起去探討。

夫妻協議離婚有效嗎?有什麼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雙方是,對子女問題的具體處理一般是應在上寫明關於子女願意隨哪方生活。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相關法律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所以協議離婚的兩個必要條件必須是受到滿足的,那就是雙方自願的簽訂離婚協議書,和去民政部門登記,很多人認為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雙方就離婚了,其實不是,在我國,如果沒有得到民政部門的許可,雙方是不能夠離婚的,所以夫妻協議離婚有效嗎的問題上,必須滿足條件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