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五)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也應當准予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那麼可以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以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十四種情形,也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