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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2.88W

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一、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關於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沒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係實際上已名存實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誌之一。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已連續兩年以上與家庭斷絕通訊聯繫,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被法院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如果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才會判決准予離婚。

二、離婚方式有哪幾種?

1、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由該機構頒發《離婚證》,自此婚姻關係解除;

2、到法院起訴離婚,即通常所説的打離婚官司。法院頒發《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即為雙方離婚的憑據。

當然通過訴訟離婚途徑的,若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原告應向法院提供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院依此判決離婚。民法典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法院調解無和好可能,可以視為感情破裂。當然,除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也可以判決離婚。律師並不建議所有要離婚者都去走分居路線,為此付出長達兩年的時間成本。

在起訴離婚的情況下,並不是只要法院受理了離婚案件的,那最終一定會判夫妻離婚。要是經過審理髮現不滿足判決離婚的條件,自然即使調解無效了,最終也不會判決夫妻解除婚姻關係。所以説,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其實都是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行。

Tags:離婚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