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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糾紛的審理時間是幾個月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08W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離婚財產糾紛的審理時間是幾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