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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嗎?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3.13W

一、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嗎?

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嗎?

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沒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合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期中與勞動者約定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只有在規定約定服務期和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違反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服務期的約定,應該按照合同的違約條款,支付單位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能超過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以及服務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分攤的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