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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風險應該由承租人全部負擔嗎

欄目: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46W

租賃合同的風險不應該由承租人全部負擔。對於出租人自身的過錯造成的,和不可歸責與任何人的原因導致的租賃物損壞、滅失的風險應對有出租人承擔;由於租賃物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風險也應當由出租人承擔。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的風險應該由承租人全部負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