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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期限是什麼?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3.15W

一、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期限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期限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期限沒有具體限制。企業經營年限是指投資者在合同、章程中約定的企業的經營期限,《公司法》不規定營業期限,屬於公司自擬行為。經營期滿,經審批機構批准,可以延期。企業的經營期限應當以經工商管理部門核准的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期限為準,在營業期限到期之前一個月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期限續期。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二、《公司法》有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 【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 【發起人的限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 【發起人的義務】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條【註冊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一條 【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經營項目來進行處理,而對於經營的期限不存在統一的規定,只要公司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經營,就是可以一直經營下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