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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應交税費有幾種

欄目: 房屋租賃 / 發佈於: / 人氣:5.73K

土地租賃應交税費有幾種

一、土地租賃應交税費有幾種

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税、房產税、教育費附加、印花税、個人所得税等。增值税:按不含税租賃收入依5%税率計徵;城建税:按營業税額依7%税率計徵;印花税:按租賃收入千分之一貼花;房產税:按租賃收入依12%的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地税有可能按核定徵收的辦法計徵,從全國來看,其附徵率在1%-5%之間,普遍在2%-2.5%之間。

與土地租賃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土地管理法》、《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税法》等。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由於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權利,期限通常較短,投資相對較少,方便靈活,出租人則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因而土地使用權出租十分普遍,具體形式也有多種多樣。如商業櫃枱出租、各種鋪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二、土地租賃和土地出租的區別有什麼?

1、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2、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

3、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可以知道土地租賃是一種轉讓的過程,而我國對於土地的管理也是比較嚴格的,畢竟我國公民只對土地擁有使用權,所以涉及到土地租賃的,一定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法律條文來辦理,也要繳納一定的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