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誰辦理解除房屋他項權手續?
1、由權利人辦理解除房屋他項權手續
《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
申請註銷登記,權利人應當根據要求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的文件。
2、由登記機關依法直接代為登記,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1)依法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2)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權利人(申請人)申請可以准予暫緩登記:
(1)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2)按照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准予暫緩登記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1)屬於違章建築的;
(2)屬於臨時建築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他項權證註銷登記須知
1、 抵押結束,抵押人應按《抵押登記管理辦法》之規定,返原抵押登記部門申請註銷登記。
2、 房屋他項權證註銷登記,需提交以下資料:
(1)《房屋他項權證》;
(2)《房屋所有權證》;
(3)抵押權人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證明或通知;
(4)填寫《房屋他項權證註銷登記表》並交抵押權人蓋章
3、 他項權註銷登記,按以下程序進行:
申請、管理、收件、審查、審批、註銷、解除、凍結
4、 手續完備,抵押權人同意於受理當日辦理完結註銷手續。
辦理他項權登記申請時,需要由權利人、他項權人一起提出,若在辦理登記手續的時候一方未到,將極有可能導致他項權證的登記請求不被受理。辦理註銷他項權證的手續時,則由權利人帶着他項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其他登記機關需要的材料,向登記機關提出註銷他項權證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