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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協議由誰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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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協議由誰公開
如何申請公開徵地批文
向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關於做好徵地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準確把握徵地信息依申請公開範圍。 依據有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徵地相關政府信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予以及時提供。 依照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或申請公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日常工作中制定或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可不予公開。對申請人申請的徵地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按規定不予公開。申請信息中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不得公開,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對申請公開的徵地信息難以確定是否涉密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2013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做好徵地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對徵地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內容、程序、職責等作了進一步規定。《通知》要求,及時、全面、主動公開徵地有關信息,確保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準確把握徵地信息依申請公開的範圍和職責,做到及時準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