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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協議應該和誰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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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協議應該和誰簽訂
我想請問下律師徵地補償協議和誰簽訂的呢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應該和房屋拆遷部門進行簽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拆遷部門(以下稱房屋拆遷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拆遷與補償工作。 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拆遷部門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與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度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房屋拆遷部門可以是當地的建委也可以是當地的房產管理部門,也可以是為了拆遷而專門成立的行政機關。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徵地補償協議和誰簽訂的相關回復,希望您能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