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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勞動合同法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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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勞動合同法73條
勞動合同法82條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82條規定的內容是: 1、當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起算點應當是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每滿1個月支付二倍工資; 2、當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點應當是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滿1年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11個月; 3、當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