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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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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員工通過欺詐行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要平等自願,達成合意。也就是説,勞動合同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任何一方不能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否則合同就是無效的。對於無效合同,企業可以解除。


現實當中,很多人為了進入一個好的企業,謀得一份薪水較高的工作,當自身條件達不到企業的錄用條件時,就可能會採用偽造學歷證書、虛列工作經驗等方式使自己符合企業要求。員工入職後,企業可能會通過各種渠道得知員工提供的某些信息是虛假的,此時就可以以員工存在作假和欺詐行為為由,提請仲裁庭或法院確認雙方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這種主張通常都會得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