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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去上班 | 未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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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 不去上班
上班未籤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當勞動者不願簽署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仍需要履行相應的通知程序。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仍不願意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並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