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對於離職報告書的寫法法律上沒有什麼強制性的要求,每一個員工離職的原因不盡相同,為了避免公司挑毛病,一定要嚴格的按照法律制度及公司內部勞動紀律的規定履行離職流程。向公司遞交離職報告的目的也不是徵得公司的同意,只不過是要依法履行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