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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毀約違約金嗎?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73W
勞動合同毀約違約金嗎?

一、勞動合同毀約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毀約一般情況之下是不存在着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是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只在兩種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除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只有在規定約定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比較明確規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況。

關於違約金的標準,首先,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其次,勞動者違反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對於違反競業限制應當承擔違約金的數額並沒有具體規定,這説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是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也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則。

二、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1、構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由於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的以外,不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其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迫使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違約金則需一方違約。

2、計算基點不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以具體損失為平衡的基點。而經濟補償的計算基點並不是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已作出的貢獻。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越長,其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時間越短,經濟補償金就越少。

3、功能不同。違約金的功能主要在於賠償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遭受到的損失,而經濟補償金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具有賠償性質,另一方面在不可歸責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時,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照顧義務效力而衍生的一種義務,其法律性質為對被僱勞動者的離職補貼。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雙方當事人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勞動合同的內容來履行自身的義務,但是勞動合同和普通的合同還是存在着一定的區別,一般情況之下是不存在着違約金的支付的。只有在用人單位提供培訓等相關情況下存在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