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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容量不能滿足需求 | 租賃合同

欄目: 其它租賃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32W
租賃合同 電容量不能滿足需求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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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滿足新增住房需求


1、增加租賃住房用地有效供應。將租賃住房用地供應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溢價率超過一定比例後,由競價轉爲競自持租賃住房面積。

2、允許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造成租賃住房。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建後的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不變,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公安消防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改建後的實際使用性質進行審批驗收。改建後的租賃住房,不得銷售。

3、允許出租人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範改造住房後出租。改造中,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影響房屋安全;不得加建衛生間、廚房。租賃住房應當以原設計的“臥室”“起居室”爲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按牀位出租。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具體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