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要求提前終止租賃合同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承租人在沒有過錯的情形下,租賃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這種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災等。
2、租賃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的。如:租賃房屋是危房,隨時可能倒塌的。
3、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個有效的租賃合同,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房屋租賃合同中,有如下三種情形的
①租賃房屋被依法查封的
②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③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的,導致房屋無法使用的。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計算標準是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的雙方約定來進行的,並不是憑空進行計算的。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計算標準,其可由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協商確定,沒有具體數額的限制,一般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三、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設備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並確有房管部門的。
總之,承租人不能在沒有任何正當條件的情況下無故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對於出租人來說也是一樣的道理,要想提前終止租賃合同,都得依據合同的約定來處理,任何一方能夠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都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