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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構成要件

欄目: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發佈於: / 人氣:3.02W

(一)主體要件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不滿16週歲的人不是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具有雙重性。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爲,既侵犯了器官出賣者的身體健康權,也危害了國家有關器官移植的醫療管理秩序。一方面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當做商品進行買賣,進行交易,損害了他人身體健康完整權,儘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須得到器官出賣者本人的同意,但這並不能阻卻該組織行爲的違法性。人體器官作爲本罪的犯罪對象,不同於市場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夠用金錢來衡量,是無價的,對人體器官進行買賣也是對社會風俗的一種侵害:另一方面,國家對於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規定,都有一定的程序來進行保障,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不利於醫療管理秩序的維護,是對這種秩序的破壞。

(四)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組織他人進行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爲。在這裏有需要對“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三個詞語需要進行分析,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