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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立案標準

欄目: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發佈於: / 人氣:1.25W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在徵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諾,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以獲得非法利益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立案標準

罪名爲行爲犯,不以損害結果的發生爲既遂標準。對所有以營利爲目的組織他人進行收購人體器官、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爲應當納入本罪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