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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違反相關規定的行政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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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商標代理人違反相關規定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商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私自接受委託,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財物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違反下列規定的:
1、商標代理人轉入另一商標代理機構執業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持《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到商標局辦理變更登記。
2、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機構執業。
3、商標代理人應當爲委託人保守商業祕密,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
4、在明知委託人的委託事宜出於惡意或者其行爲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商標代理人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四)有其他違法行爲的。
另外,商標代理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執業資格的,由商標局取消其執業資格。 被處罰的商標代理人對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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