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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欄目: 稅務行政複議 / 發佈於: / 人氣:1.4W

我國稅務行政複議是行政複議制度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它具體是指當納稅人或者其他的當事人對當地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給出的稅務判定結果不服的,可以透過提供相應的稅務財務等材料,向複議的有關單位提出複議,那麼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稅法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稅法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概念

爲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並於l999年10月1日起實行。

二、特點

我國稅務行政複議具有以下特點:

(一)稅務行政複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爲前提。這是由行政複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爲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稅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稅務行政複議。

(二)稅務行政複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複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透過行政複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稅務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四)稅務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說,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序的銜接方面,稅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根據《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因納稅問題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複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複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複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於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複議或訴訟程序,如選擇複議程序,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三、受理

稅務行政複議的受理:

(一)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

(二)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自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爲受理;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對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爲,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行政複議期間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2、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介紹的有關稅務複議的有關資訊,在上文中也爲大家闡述了稅法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都有哪些,在日常的工作中,如果認爲相關單位給出的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認爲不合理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透過有關部門來維護大家的權益,希望以上的資訊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