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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相沖突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欄目: 商標 / 發佈於: / 人氣:3.93K

一、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相沖突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相沖突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爲正確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原告以他人註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爲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覈定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與其在先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爲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覈定商品的範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徵、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註冊商標,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爲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原告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衆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爲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爭議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確定註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的案由,並適用相應的法律。

第四條被訴企業名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範使用等民事責任。

二、商標權侵權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關於註冊商標和企業名稱相沖突的這種情況,沒有具體的案例,也不能絕對的說涉嫌侵犯商標權或涉嫌侵犯企業的名稱權。如果兩家企業經營的業務毫不相同,很難被認定成爲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