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簽任何手續強拆怎麼辦?
如果未籤補償協議先拆遷的,被拆遷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申請行政訴訟等方式維權。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房屋被強拆後怎麼進行估值?
評估被拆遷的房屋的價值可以採用如下方法:
(1)評估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就是指評估人員對被拆遷房屋的各項技術資料進行現場測定。
(2)相關資料的綜合分析。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確定被拆遷房屋作價補償的基本數據,爲補償提供可靠的依據。
(3)編寫相關評估報告。評估人員綜合被拆遷房屋資料,提出作價評估意見,具體確定被拆遷房屋價格的重要過程。
(4)評估複覈和審批。在評估工作人員完成評估工作後,由複覈員到實在進行復核,複覈後報審批人員進行審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透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房屋被強拆了之後進行估值的話,首先就是聘請專門的估值公司或者人員對現場進行探測估值;其次編寫相關的報告和估值手冊;最後就是進行批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