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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執行拍賣需要繳納定金嗎?

欄目: 土地承包 / 發佈於: / 人氣:8.26K

一、土地使用權執行拍賣需要繳納定金嗎?

土地使用權執行拍賣需要繳納定金嗎?

土地使用權執行拍賣需要繳納定金。在指定的時間、公共場合,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透過公開競價而定價的方式租用土地使用權的行爲。競得人在拍賣成交之日起15日內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交付相當於地價總額的10%的定金。競得人按規定期限付清地價款後,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二、執行中拍賣土地使用權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1、及時有效的查封

不論土地使用權被抵押與否,在法院依法處置前,都應進行查封,這是執行的基礎。

所謂及時,是指在債務人尚未來得及對其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前查封。只要沒有進行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那麼,在執行程序開始就應該對已經掌握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否則,債務人爲了逃避執行,極有可能將土地使用權出租、變賣或對其他債務進行抵押,這將造成執行上的困難甚至不能。

2、合法的評估

1、要委託法定的評估機構。此前,由於國家未對涉案評估機構進行規範,房地產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的內部評估機構與社會其他價格中介服務機構有衝突,法院在委託評估時難以規範受託對象。

2、要將認證結果及時送達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如對認定的價格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該認證中心的上級認證機構進行復核。第三要注意價格認證結果的時效性,及時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

3、公正的拍賣

委託合法的拍賣企業是公開拍賣的前提。對受託企業進行審查,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拍賣企業,纔有資格成爲受託對象;對拍賣依法進行監督是公正拍賣的保證。監督的內容應定位在對拍賣程序的審查上,法院不可能也不必對拍賣的全過程實施監督,因爲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拍賣企業應當對其拍賣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負全部的法律責任。

4、有效的轉移

拍賣成交後,執行法院應及時將拍賣標的物轉移給買受人。這種轉移含有標的物的佔有和使用權證照的辦理兩方面的內容。人民法院有協助買受人合法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必要時,可會同有關方面的力量將土地非法佔有者清除出場;人民法院有協助買受人辦理產權證照義務,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立即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的過戶手續,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並向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協助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手續。

法院拍賣土地使用權時要注意的問題很多,比如要及時的對該土地進行查封,不然拍賣的程序無法順利的進行,再者,法院在進行拍賣的時候一定要公正合理,如果要委託別的機構來進行拍賣,那麼一定要選擇合法且有資質的機構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