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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欄目: 補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1.79W

劃撥的土地是政府在土地使用者需要的時候沒有透過購買或者租賃的形式,進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的,這是或這塊土地的使用就是無償的情況,那麼在政府進行建設的時候,如果需要拆遷當時劃撥的土地的情況的話,那麼是不是也可以獲得賠償,那麼劃撥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劃撥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劃撥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劃撥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從歷史角度上看,行政劃撥是指土地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調撥使用,具體包括兩個方面:

①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透過購買或租賃的方式獲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設用地程序,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無償撥給。

②國家因經濟、文化、國防建設或者興辦社會公共事業,如果需要使用原土地使用者正在使用的土地,也不是透過購買或租賃的方式取得,而是運用行政手段無償調用。

隨着土地市場的不斷髮展,以及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屬性認識的不斷深化,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爲財產權的屬性得到越來越廣泛的認同,其權益逐步明確。1986年頒佈的《土地管理法》強調撥給與收回的無償性,1990年實施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規劃的需求,可以無償收回”,“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1994年頒佈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爲”。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爲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從以上法律法規的敘述中,我們可以看出,從強調無償取得到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可能無償或發生相應成本,從強調無償收回,到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其間的變化表明,劃撥土地使用權逐步被作爲一項財產權來看待。

2001年2月13日,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規定:“企業改制時,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爲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這一規範檔案首次明確了企業的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明確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

因此,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且補償前必須進行價值評估。按照2002年7月1日頒佈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中的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和爲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在具體的評估作業中,應當利用各種適合的估價方法如市場法,收益法等根據宗地的條件評估其正常情況下的最佳用途及最高出讓年限下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然後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就可以得出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以此做爲收取土地收益金和進行適當補償的依據。

劃撥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我國規定的劃撥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因爲劃撥土地上是政府無償給予土地使用者的,所以在政府需要的時候是需要無償還給政府的,當然政府也會根據土地使用者的情況,給予一定的青苗以及其他的補償款的,希望能在不影響正常生活的情況下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