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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56W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爲。本罪的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體。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只處罰組織者,也即在乞討團體中起組織、策劃、指揮、領導作用的人,其本人可能參與乞討行爲,也可能不參與。但是,單純的乞討行爲並不是犯罪,因此只是進行乞討的行爲人並不符合本罪的主體特徵。本罪的主體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關鍵要看其在組織乞討活動中是否起組織的作用。
本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組織乞討不但侵害了殘疾人與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對社會正常的管理秩序也帶來了混亂。其中殘疾人與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體。國家爲殘疾人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雖然不很完善,但是基本上保障了殘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但被組織以乞討爲生,是對其人格尊嚴的傷害,而且本罪特定的行爲手段也決定其侵害了殘疾人的健康權與身體權。同樣對於未成年人而言,乞討的生活會對其今後的人生產生非常大的負面影響,破壞了未成年人正常的成長髮育。另外,乞討雖然可以稱得上是公民自身的一項生活自救手段,但是有預謀的,有組織的團體性乞討會對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