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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立案偵查怎麼辦?

欄目: 刑事立案 / 發佈於: / 人氣:1.33W

、嫌疑人被立案偵查怎麼辦?

嫌疑人被立案偵查怎麼辦?

儘早委託律師介入,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給他交代一些必要的細節問題, 同時到公安 機關了解案情,檢視案卷材料,然後根據瞭解到的具體案情再 決定採取不同的措施, 以便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刑事案件的內容複雜, 程序繁瑣,需要經過立案偵查(公安局)、 審查起訴(檢察院)和審理判決 (法院)三個階段,整個案件辦理下來需要四個多月的時間, 這期間除非取 保候審,否則都是關押在看守所的,建議你還是儘早委託律師介入,爭取取保候審 或者減輕處罰

二、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並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採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刑事案件涉及到人們的生命法益,所以一定會有律師來幫助嫌疑人辯護,如果嫌疑人因爲經濟能力等其他原因,無法委託律師的,國家可以爲其提供法律援助,所以不用過於擔心權益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