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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97W

一、現行刑法對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

二、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爲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所謂商標標識,是指附有商標圖樣、商標註冊標記、“註冊商標”字樣、註冊商標標誌、覈准註冊的名稱等的物質載體,如商標紙、商標片、商標織帶等。它是表明註冊商標的商品顯著特徵的識別標誌,包括:

(1) 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裝、說明書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標明的“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商標標識以及註冊標記;

(2) 在商品或者包裝物上印製的註冊商標圖形,即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及其組合圖樣;

(3) 經商標局覈准註冊或能起到商標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稱及外觀裝磺部分。商標超過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註銷,其標識就不能構成本罪之對象。

成爲本罪犯罪對象的必須是他人的商標標識,如果是自己的商標標識,就根本談不上僞造或擅自制造。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情節嚴重之行爲。對於銷售行爲,只有銷售屬於僞造或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纔可能構成本罪。如果銷售的不是僞造的或擅自制造的,如銷售自己的商標標識或者他人真實的註冊商標標識,就不構成本罪。僞造、擅自制造、銷售的行爲必須是違反商標管理法規的行爲,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沒有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即使有僞造、擅自制造銷售的行爲,辦不能以本罪論處。

如僞造、擅自制造的是未經註冊的商標標識或雖經註冊但已超過有效期限的商標標識,就不構成本罪。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僅是隻有僞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銷售等行爲,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之程度,亦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銷售金額數額較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主要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 1 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爲情節嚴重,應予立案: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利用他人已經註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僞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的商標標識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個人既包括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亦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其他個人。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而仍故意僞造,或明知違反註冊商標標識印製委託合同的規定,仍然故意超量製造,或明知是僞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卻仍故意銷售。

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印製單位受意欲僞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爲人的欺騙、矇蔽,不知是他人註冊商標標識而印製的,不構成本罪。但如果印製單位知道行爲人的意圖,而出於某種目的,故意僞造或擅自制造的,仍構成本罪,如事先通謀,則構成本罪共犯。不知是他人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而予以銷售的,亦不構成本罪。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註冊商標對於一個企業公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爲商標是屬於公司專有的,將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產經營銷售,因此如果有人存在違法侵犯商標權的,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並且我們國家也規定存在違法銷售商標罪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