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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綁架罪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17W

一、兩高綁架罪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兩高綁架罪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兩高綁架罪司法解釋是對於綁架罪的量刑規定做出了非常細緻的解釋,比如說是存在着勒索他人的私有財產的這樣一種目的,將會被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在這個過程當中存在着一些暴力的毆打行爲還會加重。

(1)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綁架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爲,就應當立案偵查。

三、綁架罪認定標準

1、劃清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綁架婦女、兒童的界限。這兩種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顯區別: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綁架人的財物、扣押人質爲目的,後者以出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爲目的。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綁架的對象是指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一切人,後者則僅指婦女兒童。

2、劃清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幾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即以強行扣押“人質”的方式,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爲爲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爲。“一定行爲爲目的”,實踐中大多是健債款,要求“以錢換人”。這種行爲從形式上看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的綁架行爲很相似,但實質上有很大區別: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後者以逼索債務爲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爲討還債務的手段。第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以綁架的人自身完全無過錯,而後者以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爲,也有的純屬索然無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在實際生活當中,可能對於一些具體的法律都會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來做出一個更加詳細的規定,主要還是因爲有一些罪名,在犯罪構成要件立案標準,量刑問題上並不是特別的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