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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辦理盜竊罪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11W

兩高辦理盜竊罪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一、最新兩高辦理盜竊罪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爲,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爲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爲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牟利爲目的”,是指爲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爲。

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爲“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爲“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第四條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刑法》對盜竊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任何公民都是不得實施盜竊,大到國家珍貴文物小到天然氣等財物的行爲的,否則若是盜竊財物的經濟價值比較大,實施該盜竊行爲的人就涉嫌犯了盜竊罪,而罪名是否成立,通常需要由公安機關結合相關法律規範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