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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怎麼處理

欄目: 工傷賠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1.22W

工傷待遇多數是與錢有關,因此是也是整個工傷賠償中,最容易產生糾紛的地方。但是產生了糾紛,我們就該積極去面對、處理,那你知道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該怎麼處理嗎?下面,小編就爲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怎麼處理

一、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怎麼處理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工傷待遇具體規定:

1-4級待遇

工傷職工被鑑定爲1-4級享有的傷殘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5-6級待遇

工傷職工被鑑定爲5-6級享有的傷殘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7-10級待遇

工傷職工被鑑定爲7-10級享有的傷殘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是屬於勞動爭議的,實踐中其解決辦法有很多,如調解、申請勞動仲裁、提起勞動訴訟等等。但要是選擇提起勞動訴訟的話,則必須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的處理,且至少有一方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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