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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編制辭職的後果

欄目: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3.12W

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離職。各個省份有相應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辦法,如《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對事業單位受聘人員辭職有明確的規定。
受聘人員辭職的原因如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需要和單位協商一致才能解除聘用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除的,受聘人員必須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申請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纔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聘用合同解除以後,單位和個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無聘用關係職工的人事檔案。
聘用合同對於解除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如約定單位出資培訓、使用單位戶口指標的,在服務期未滿時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單位有權主張違約金。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事業編制辭職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