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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無法提供勞動的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此期間工資呢

欄目: 工資福利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3.63K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如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因傳染病被隔離等)無法到崗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可以暫停勞動合同的履行。由於勞動者未參與勞動,則不享有此期間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無法提供勞動的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此期間工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