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法律並沒有嚴格禁止勞動者建立雙重勞動關係,即法律並不禁止勞動者與兩家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法律對勞動者建立雙重勞動關係進行了限制,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拒不改正的,在符合以上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