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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放長假的補償標準

欄目: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68W
用人單位放長假的補償標準
律師解析:1、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員工放假的,一個月以內的,支付正常工資,一個月以上的,支付生活費,最低的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3、用人單位關閉的,終止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