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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破產清算不夠支付員工賠償如何辦

欄目: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33W
用人單位破產清算不夠支付員工賠償如何辦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破產清算不夠支付員工賠償的處理有:1、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補償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按照比例分配;2、用人單位沒有財產可供清償的,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