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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規定

欄目: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68W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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