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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合同補償辦法

欄目: 其它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7W
違反勞動合同補償辦法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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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2017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作了一些修正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2016主要有如下方面:

  1、細化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更改了有年限限制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情形。即只有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法定標準,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纔有年限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