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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日和落款時間怎麼辦?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5.74K

解除勞動合同日和落款時間怎麼辦?

衆所周知,解除勞動合同分爲好幾種方式,勞動合同到期,雙方中有一方不想續簽,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員工如果出現違反公司規定並且泄露公司機密的行爲,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面臨破產,無力支付工資,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日和落款時間怎麼辦?

一、解決措施

如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寫明解除合同的時間,落款時間有誤不影響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生效時間。爲避免引起爭議,用人單位應該重新開具正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應爲用人單位做出決定的那一天,例如:通知書中一般都有類似的表達“公司決定於某年某月某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爲公司做出決定之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項關於“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與送達時間的聯繫就在於:辭退通知書沒有送達,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只有送達之後,纔有法律效力。

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爲用人單位決定辭退勞動者的時間;送達時間爲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被辭退的時間,也就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只要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裏註明相關勞動者勞動合同到什麼時間終止,而且落款時間是寫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前30天的,那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有效。

二、簽收方式

通知是單方面行爲,送達對方即可,無須對方同意或認可。法院的開庭通知也是送達即可。但需要證明確實送達了當事人。所以才需要簽收。但簽收的目的僅在於證明確實送達了本人,如果不簽收而有其它辦法證明的,也是可以的。法院的開庭通知也會採取公告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留置送達(拒絕簽收)的方式。有單位對簽收存在誤解,認爲一定要簽收纔有效,有勞動者也存在誤解,認爲簽收就代表同意,結果雙方在簽收的問題上已經爭得雞飛狗跳。實踐中,員工拒絕簽收的,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如果員工誤解簽收的性質,可以讓員工在簽名時寫上“已收到,但對內容有異議”,這並不影響簽收的效力,也不會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仲裁產生不利影響,通知有效與否在於其內容是否合法有效,不在於被通知人是否接受;另外如果員工確實提起仲裁的話,那麼其行爲本身已經說明員工對解除決定有異議;

員工存在誤解的,也可以允許員工在回執單上簽收而不是通知書上簽收

以EMS、掛號信或快遞方式送達,並保留簽收回執,最好在快遞表單裏寫清楚內容是辭退通知書。爲了能在發生爭議時順利送達本人,應當在入職時及簽定合同時要求員工填寫聯繫地址;

在告知辭退通知或交付通知書同時錄音,有錄音時將來糾紛中員工很難否認;此外,簽收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必須寫清簽收的時間,在無過失性辭退中,這是合同何時解除的確定依據,工資結算和一個月通知期的節點;在過失性辭退中,也可能成爲確定解除日期的依據。一句話提示解除通知不是一定需要簽收。有其它方式能夠證明確已送達的也可以。

應該立即找到公司相關負責人員進行修改,如果企業不同意修改,勞動者可以進行起訴,因爲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不僅關係到勞動者的利益,也可能是公司逃稅避稅的一種不恰當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