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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否規定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48W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否規定

一、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否規定?

沒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第八十六條規定,若因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而勞動者對此存在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則除了違約金之外,勞動者還應承擔該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之和應與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相當。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相關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且僅有兩類:

第一類: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了勞動者的服務期和違反服務器約定所應支付的違約金。那麼,當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時,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有嚴格限制,即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並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類: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需要的注意的是: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一般普通員工有可能不具備競業限制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約的情形有哪幾種?

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受法律保護的只有兩種情況,即《勞動合同法》的如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需要向公司賠償的情形其實也不能理解的,大家可想而知,如果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的條款是,勞動合同當中約定的相關的商業祕密的保密義務,如果公司員工出賣了公司的商業祕密,這樣的公司帶來的損失就有可能是非常大的,跟一般的違約責任是不能相提並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