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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收取保險金、風險抵押金嗎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87W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能收取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收取保險金、風險抵押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