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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辭職可以隨時走嗎?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6.7K

孕婦辭職可以隨時走嗎?

孕婦辭職可以隨時走嗎?

懷孕女職工不可以隨時辭職,還是要根據法定程序來:轉正的員工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員工需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實際中,在通知單位後,單位同意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雙方協商一致後辦理離職手續。

實際中,在通知單位後,單位同意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雙方協商一致後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二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對於孕婦辭職並不屬於法定隨時辭職走人的情況,所以仍然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並且按照規定的離職手續辦理,除非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內容提供勞動條件的,否則都應該按照正常手續辦理辭職。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Tags:辭職 孕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