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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童工的風險因素有哪些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1.5W

使用童工的風險因素有哪些

實踐中,有的單位違法國家的規定而招錄童工,其實使用童工是存在很大的風險的,那麼單位使用童工的風險因素都有哪些呢?我們可以從單位使用童工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入手來了解,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國務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一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用人單位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4、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用人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

5、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溫、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實踐中,勞動者虛報年齡應聘的情形確實存在。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必須要求勞動者提供身份證原件與複印件,對人證的一致性進行覈對,覈對無誤後在身份證複印件上籤署“與原件一致”並讓勞動者簽名確認。

透過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法律責任分析,我們知道單位要是違法招錄童工的風險因素還是比較大的,除了會受到行政處罰和經濟賠償外,嚴重的話甚至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你還有任何的法律疑問,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你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切實維護你的合法利益。

Tags:童工 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