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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試用期未交社保合法嗎?

欄目: 勞動保障 / 發佈於: / 人氣:3.06W

勞動合同試用期未交社保合法嗎?

勞動合同作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協商確認的協議,可以充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我國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爲法律保障依據,但是有些非正常公司作爲薪資發放者往往強制限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僅僅簽訂試用合同,且在試用期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很多勞動者不懂維權,默認這種行徑,那麼我們就來探討一下勞動合同試用期未交社保合法嗎?

一、試用期與合同期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點出了只有在勞動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更是明確了:“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意見》用“應”的字眼,強調了試用期與勞動合同之間的密切關係。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試用期是依據勞動合同上雙方約定的期限進行的,不可以單獨就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

二、應爲試用期員工購買社保

不少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有些用人單位的做法是:如果員工透過考覈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試用期間的社會保險將在後期進行補繳。如果員工通不過考覈,那麼試用期就不繳納社保。勞動者也錯誤地接受這種做法。在《勞動合同法法》實施後,企業這種自作聰明的行爲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還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勞動監察部門提醒: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義務,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爲員工繳納社保。

實際上,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也應當爲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自勞動關係建立時起即應當依法繳納,而試用期包含在勞 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試用期的開始即意味着勞動關係的開始,用人單位就應當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從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只要我們與用人單位正式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且試用期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中的,只要我們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就有義務爲我們繳納社會保險,也就是說勞動合同試用期未交社保不合法,如果你現在存在這種情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你繳納社會保險,對方拒不繳納的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分投訴,要求賠償相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