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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多少度發高溫費進行發放

欄目: 高溫補貼 / 發佈於: / 人氣:7.91K

一、超過多少度發高溫費進行發放

超過多少度發高溫費進行發放

國家沒有規定,各省市有自己的規定,但規定的溫度基本相同,都是33℃以上(不含33℃)。

“高溫費”也叫“高溫津貼”,是崗位津貼的一種,主要指在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高溫津貼。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取決於工作場所是否爲露天或室內溫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與當月的氣溫高低沒有關係。

其具體規定爲: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

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發放,以及發放多少?因各地具體情況不同,發展水平和經濟能力不同,國家沒有具體規定。各地都是根據我國《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由各省的具體規定的。

如上海規定發放時間爲每年6月至9月,共4個月,發放標準爲每月200元。

江蘇規定同爲6月至9月,放射性標準爲每月300元。

廣州規定發放時間爲6月至10月,共5個月,發放標準爲每人每月150元。

二、高溫補助標準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企業可以每個月發,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個月的津貼。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費,可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並准予稅前扣除。高溫費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等實際物品衝抵。對於室內工作人員的高溫津貼,江蘇則將發放權下放給企業自主決定。

發放對象: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職員工、實習生、勞務派遣員工。

發放標準:

1、車間主任及助理(不含)以下一線員工、室外保潔員、保安、廚師高溫作業人員(室外或室內高溫現場),200元/月/人

2、車間主任及助理(含)以上管理人員、內操、行政職能人員、室內保潔、駕駛員、食堂工作人員非高溫作業人員(室內非高溫現場),130元/月/人

高溫津貼發放時間:2017年6月至9月,共4個月。在此期間離職、請事假、曠工或負工傷的員工,按實際出勤天數折算。以在崗有,離崗無爲原則。

發放形式:以防暑降溫爲目的,原則上以實物形式發放,具體發放形式以綜合管理部通知爲準。

當地在發放時應積極的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當地的氣溫條件進行發放。發放時應和這類勞動者的工資一同發放,確保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勞動工作人員在這類高溫環境時,用人單位還應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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