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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監護人有爭議怎麼辦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5.39K

一、未成年監護人有爭議怎麼辦

未成年監護人有爭議怎麼辦

由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一名監護人。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爲目的。對被宣告爲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爲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爲法律行爲。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爲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爲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三、監護人資格的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監護人之間對於監護權存在一定爭議的,由居委會或者是民政部門來指定監護人。如果爭議無法解決的就需要透過法歲院來指定監護人。但是要注意,法院指定監護人之後,監護權會一直持續到終止,比如說兒童的監護權是持續到18歲,監護人不能擅自的變更或者是放棄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