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的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並未超過繼承法規定的期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