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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公積金如何分割?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2.64W

住房公積金是建立在工資關係上的一種福利,住房公積金直接與工資相關聯,是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和職工個人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的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公積金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出臺,其中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依照該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那麼離婚公積金貸款的房子怎麼分呢,在處理公積金夫妻財產分割時,往往會採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具體的折價補償法有幾點:

1、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的

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帳戶所剩餘的資金總額,透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金額較低的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分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

2、一方擁有公積金的

在只有一方有公積金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予以對半分割。通常也是會透過折價款的方式由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積金時,並非一定要採取折價方式,也有過在能夠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下,進行支付這樣的案例。

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能不能分割,關鍵需要看時間,需注意:

1.分割的不是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時的餘額,而是從結婚日起至離婚日止期間內,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實際數額。

2.若已經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或還貸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住房公積金實際上已經轉化爲房屋價值,離婚時可以直接分割房屋。

3.除了已經實際取得的以外,尚未實際取得但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時也是可以分割的。

生活中,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公積金時,首先應嚴格區分名下公積金款項取得於婚前還是婚後,離婚時能分割的只是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