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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後無財產夫妻財產可以執行麼?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1.4W

勝訴後無財產夫妻財產可以執行麼?

一、勝訴後無財產夫妻財產可以執行麼?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能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可以要求償還。否則,債權人只能就負債的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來請求償還。在約定財產製的情況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在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爲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只能以夫妻的共同財產償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但是,如果強制執行了夫妻共同財產,必然使共有財產的總數減少,從而侵害了沒有負債務配偶一方的財產權利。因此,執行了夫妻的共同財產後,如果夫妻離婚,沒有負債務的一方可以在分割財產的時候,要求另一方償還爲其個人債務而被執行的共同財產中應有的份額。這樣就平衡了債權人和夫妻中未負個人債務一方的利益。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綜上所述,債權人追討欠款的時候,對於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追償。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法院,經過審理,債權人勝訴,如果家庭沒有多餘財產還債,債權人可以申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執行,共同財產不足的,由夫妻雙方用個人財產償還。